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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手足口病(EV71感染)的防控方案

日期: 2008-05-16 发布者: 总务处

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的疫情通报,在我国部份省区发生了手足口病(EV71感染)疫情。卫生部要求各地加强对手足口病的监测和报告,并决定自2日起,将手足口病列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截至5月5日零时,阜阳肠道病毒感染病例总数已达4496例,死亡22人;湖南省共报告手足口病病例368例。

为了切实保障我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和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加强监测报告,落实学校卫生防病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和督导检查,严防发生暴发性疫情。依照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处置预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领导

学校成立防控领导小组:

  长:李新民

副组长:刘佑生

  员:刘武阳、李友权、胡晓光、高  军、莫明琪、钱育之、

杨崇建、唐龙新、龙小芾、张政雄、张  慧、于  山、

王英伟、徐  芳、胡 

二、明确职责

(一)总务处

1、负责预防知识宣传。

2、严格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3、如在校内发生疫情,经请示防控领导小组同意,启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处置预案》。

4、负责公共场所、学生食堂、校内经营网点、水源等重点部位的卫生监控和安全管理。

(二)学工处及学管系部

1、负责学生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2、组建疫情报告信息网络。

3、严格封闭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

(三)政治部

1、负责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家属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2、组建疫情报告信息网络。

(四)其他部门

1、负责本部门人员及家属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2、落实疫情报告信息源,及时报告疫情。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总务处

1、医务所印发防控宣传资料,发至各学生大队;各学生大队发放至各学生寝室(每寝室一份)。制作宣传栏三块(每个食堂一块)。

2、医务所随时掌握疫情动态。根据疫情信息,查清病人所在大队(区队)及宿舍,将病号及其附近宿舍和密切接触者宿舍作为处理重点。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发现手足口病病人后,要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3、服务监管科要加强对各食堂、经营网点的监督检查。5-7月份每月邀请县卫生监督所来校对各食堂进行一次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将检查结果定期公布,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严格按合同进行整改和处罚。

4、各食堂要进一步落实原料进货索证、台账登记和成品留样制度。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不得制作凉菜;严格餐具、用具的清洗消毒,保证洗刷消毒设施正常运转,餐厅每天消毒二次,确保不因食堂卫生问题引发食物中毒和手足口病疫情。

5、物业公司要认真落实对公共厕所、学生宿舍等重点部位消毒处理措施,公共厕所每天消毒一次,校园公共场所每周消毒一次,对垃圾、粪便、污水及时清运消毒。

6、水电科加强饮水消毒,确保出厂水和末梢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同时加强饮水包括桶装水的监测。定期邀请相关部门对学校水源进行水质化验,并进行安全用水指导。

(二)学工处和各学管系部

1、及时将防控资料发放至各学生寝室。开展健康教育,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单等各种宣传形式,正面介绍肠道传染病的防病知识,告诫学生流行季节尽量不要到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2、组建突发事件报告信息网络,各学生大队、区队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告,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3、严格校园封闭管理,杜绝学生外出就餐。

4、严格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特别是经营食品和饮用水,如有发生,及时制止和取缔。

(三)政治部

1、及时向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家属发放宣传资料。

2、督促各部门认真落实疾病防控方案。

(四)其他部门

1、负责本部门人员及家属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2、各部门要加强考勤管理,发现因病缺勤的教职员工,要及时查明原因,取得联系,并报校医务所。

3、各部门对从疫区返校的教职员工(包括教职工家属),要及时报告,由校医务所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学校要保证防治疾病所需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防预用品实行集中采购。

(二)人员保障。将各类技术人员和学管干部充实到防病一线,进一步加强防治工作。

(三)物资保障。做好诊治药品、消毒、杀虫药械及各类器械用品的储备和供应,保障防疫、医疗科室用车和通信畅通。

五、处罚措施

(一)各部门应确实履行防疫职责,凡因工作不到位或失职,未按本方案要求报告疫情信息的,经调查核实,按学校负积分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对校内违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调查核实,教职工按负积分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与学校签订了正式《合同》的社会企业和经

营者,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三)因工作失职或不利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调查核实,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00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