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ENTIFIC RESEARCH
科学研究
日期: 2019-12-06 发布者: 科研管理处
中共湖南警察学院委员会文件 |
湘警院党〔2019〕 号 |
关于印发《中共湖南警察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中共湖南警察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管理的规定》已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警察学院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
中共湖南警察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
研讨会等活动管理的规定
为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优化育人环境,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以下简称“论坛”)等活动的管理,落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宣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9〕11号)精神和《湖南省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湖南省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科理论类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各部门、学术团体或学生社团等在学院范围内组织的各类论坛,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举办的各类论坛必须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提高师生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三条 举办论坛实行审批制度。各部门、学术团体或学生社团举办论坛,主办部门必须对拟邀请主讲人的身份、政治背景、主要学术观点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经部门负责人初审同意后报学院相关部门审批(申报审批表见附件),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四条 举办有境外人员参加的论坛,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湘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细则〉的通知》(湘办发〔2007〕3号)规定执行,经学院党委同意后,按相关程序报省委外事办审核,同时征求省委宣传部的意见。
第五条 在互联网上举办论坛的,要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报省网信办审核。
第六条 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的专家学者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任论坛的报告人,必须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批准。未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批准的,主办部门不得邀请其担任报告人。
第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活动报批后,现场具体组织、监管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以区队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相关指导员必须全程参与组织监管;以大队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相关大队负责人必须全程参与组织监管;以多个大队为对象组织的活动,学管部门或团委相关负责人必须全程参与组织监管;以多部门或师生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相关主办部门负责人必须全程参与组织监管。
论坛结束后,申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论坛总结,包括把握政治导向及研讨成效情况报政治部宣教处。
第八条 论坛举办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内容、时间、地点、听众范围和人数;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应提前向上级审核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对不按程序申报、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要追究组织者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级部门在对论坛审批和报批中,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或报批:
1.研讨主题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不相符合的;
2.研讨主题空泛不明、意义不大的;
3.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的;
4.外方背景可疑或有不良政治企图的。
研讨内容涉及领土主权、意识形态、民族和宗教等敏感问题的,要向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或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请示,严格审批。
第十条 未经审批程序举办的论坛,不得进行宣传报道。经过批准的论坛,确需公开宣传报道的,须提前评估传播效果,报政治部宣教处同意。拿不准的要逐级征求上级部门的意见。主办部门不得邀请或允许不具备新闻采访资质的媒体或个人进行采访报道和网络直播。
第十一条 在论坛活动的过程中,如主讲人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主办部门和监督部门人员应立即加以制止并消除影响,必要时应中止活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政治部宣教处和院领导。
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组织者责任,并责成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凡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而举办,特别是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将予以通报,并追究主办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政治部宣教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湖南警察学院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
研讨会活动申报审批表
附件
湖南警察学院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
研讨会活动申报审批表
主办单位 | 第一责任人 及电话 | 直接责任人及电话 | ||||||||
活动主题 | 活动形式及人数 | 经费来源 | ||||||||
举办时间 | 举办地点 | 主讲人是否经所在单位批准 | ||||||||
活动内容 摘 要 | ||||||||||
主 讲 人 基本情况 | ||||||||||
主办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宣教处、科研处、主办单位各存一份。
主管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宣教处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院长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院党委书记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各类论坛活动内容摘要应尽量详细,讲座应单独附上讲义、课件或提交二级提纲以上内容;
2.主讲人基本情况中应包含单位、职称、职务、主要研究方向、行业影响、曾对外讲座方向等;
3.教学系部主办的与教学、教研相关的论坛主管部门为教务处,与学术相关的论坛主管部门为科研处,与学管相关的论坛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处;
4.在学院内举办一般论坛的,只需填写本表,《湖南警察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湘警院通〔2019〕2号)附件3同时废止;
5.举(承)办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区域性或省级学术会议的,还须根据《湖南警察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附件1要求填写;
6.主办部门应对论坛内容和主讲人相关信息进行仔细审核,并出具详细审核情况、意见。
抄送: | 院领导。 | ||
湖南警察学院办公室 | 2019年11月28日印发 |